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经营管理集体财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
国家促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农户家庭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