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自愿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设立、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财产、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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