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三章 农业生产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三章 农业生产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业,严格依法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毁损农田水利设施。
国家对缺水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
法律 发布日期:2012-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