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三章 农业生产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三章 农业生产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乡村道路、农村能源和电网、农产品仓储和流通、渔港、草原围栏、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法律 发布日期:2012-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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