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八章 土地等农业资源保护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八章 土地等农业资源保护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管护。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国家鼓励使用在生态环境中可降解且无害的农用薄膜。
国家加强黑土地保护,坚持用养结合,促进黑土地可持续利用。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国家鼓励使用在生态环境中可降解且无害的农用薄膜。
国家加强黑土地保护,坚持用养结合,促进黑土地可持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