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章 家庭承包 ·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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