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 ·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