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二章 调解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二章 调解 第十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