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召开会议,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保存会议记录。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