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三章 组织登记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三章 组织登记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者登记事项变动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解散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后终止。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