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三章 组织登记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三章 组织登记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者登记事项变动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解散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后终止。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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