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七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七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六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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