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七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七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六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