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法律 发布:2017-12-27 共 7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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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规模,发展产业化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可以依法自愿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二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四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

第三章 成员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章 成员 第十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章 成员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章 成员 第二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章 成员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章 成员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章 成员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要求加入已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章 成员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章 成员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农...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章 成员 第二十七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章 成员 第二十八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八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

第七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七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五十六条 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农民专业合...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七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五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七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五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其全部财产对该社的债务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以其出...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七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五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设立由全体成员参加的成员大会,其职权包括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七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六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社一票。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七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六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分配盈余的分配办法,按照本法规定的原则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七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六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出。退社...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七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六十三条 本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定。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四条 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五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六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企业中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者服务的职工,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