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