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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