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低人数为五十一人。
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低人数为五十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