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成员代表、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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