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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