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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