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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