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