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