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一)该成员的出资额;(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