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章 成员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章 成员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要求加入已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成为本社成员。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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