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章 成员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章 成员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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