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章 成员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章 成员 第二十七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