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章 成员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章 成员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
成员的除名,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在实施前款规定时,应当为该成员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
被除名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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