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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