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二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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