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四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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