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