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章 成员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章 成员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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