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