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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