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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