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五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国家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