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出口经营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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