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