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编 审判 ·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二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编 审判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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