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编 执行 第二百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编 执行 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