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编 审判 ·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编 审判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二百零六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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