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