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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