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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