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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