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