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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