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