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条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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