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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