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刑罚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