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刑罚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1979-07-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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